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42點及物品管理手冊第21點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每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點記錄。財物盤點可以幫助單位定期檢視財物使用狀況,使財產管理及保管人對名下財物有更明確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