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內單位應於使用「前3天」填妥本申請單送至事務組辦理借用,經總務處核准後方得使用。
二、學生社團申請使用場地須檢附課外活動組核准之社團活動申請表影本,併同本申請單送至事務組申請借用。(已排定課程之時段恕不提供借用)
三、申請單位應確實依本校場所借用管理要點使用;依規定須繳納費用者,應先繳費方得開放使用。
四、各場地之油漆粉刷牆面及黑白板均禁止張貼或留痕(如需張貼於黑白板請以磁鐵固定)。
五、提供借用之各室內場地全面嚴禁烹煮食物,各劇場(方形、演藝廳、活動中心階梯教室)禁止飲食。
六、若播放影片須檢附公播許可,嚴禁播放未經授權之影片,違者法律責任應自行負責。
七、提供借用之場地以不外接電源為原則,假日使用場地或舉辦大型活動需開放空調或外接電源請加會管理單位營繕組。(註:每日中午12:00及17:00各1小時為空調維護時間,暫不開放空調,如該時段有空調需求者,須特別告知申請)。
八、預演、佈置…等非正式活動,為節約能源以不開放空調為原則,且以借用1次(4小時)為限。
九、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勞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所以各場地開放借用時間最晚至21:00。
十、如借用校門口LED看板,應檢附顯示圖文內容以供審核。